[国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医学院  2022-07-18  浏览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和知识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我局将开展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医药重点学科是整个中医药学科群的龙头。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是一项关乎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是统领中医药各项业务建设的基础和平台,也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名医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继承发扬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促进中医药学科结构调整优化,整体提升中医药教育、科研、医疗、保健和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繁荣,提高中医药学科建设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遵循中医药学科建设与发展自身规律,增强中医药行业竞争力,提高中医药服务于经济与社会的能力,择优建设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在生命科学领域和临床医学领域居领先地位的中医药重点学科,推进中医药学术与事业的发展。

  二、战略目标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以发展中医药基本理论为基础,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和继承创新为根本,丰富中医药的科学内涵,完善中医药学科结构和体系,提高中医药的学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产生一批具有原始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提高中医药的社会服务能力。

  三、阶段目标
  (一)要通过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突出特色与优势。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在中医药重点学科的设置与布局上发挥导向作用。突出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带动特色学科、弱势学科、新兴学科的建设与提升,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发展。逐步形成适合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兼具科学规范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体系,促进中医药学科的整体优化。
  (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着力提高中医药继承、创新、发展水平。要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凝炼学科发展方向,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方面有所贡献,取得标志性成果,形成若干个能立足中医药学术发展前沿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基地,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贡献力。
  (三)要通过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不断增强中医药学科竞争力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一批在生命科学领域居领先地位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充分彰显中医药优势和特色,形成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医疗服务、产业发展、学术交流为一体的综合集成平台。增强中医药学科的综合竞争力,并在中医药学科领域增强培养高层次人才和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优秀的学术团队是学科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要通过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团队,使得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领导、组织和协调能力,具有深厚学术造诣的中医药学科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造就一批中医药各领域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一批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团队,为保证和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特色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储备。

  四、工作思路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工作思路为政府规划,专家指导,单位建设,团队实施,属地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统筹中医与中药学科、基础与临床学科协调发展,逐步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建设,整体提升中医药学科建设水平。
  (二)充分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专家委员会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参与中医药重点学科的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加强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要围绕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充分整合资源,对重点学科建设予以倾斜,研究和解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四)中医药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是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力量,是确保中医药重点学科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要按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遴选学科带头人,打造学术团队,培养学术队伍。明确中医药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
  (五)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多渠道筹措本地区配套建设资金。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为国家部委局直属机构的,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应纳入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范畴。

  五、建设任务
  (一)对本学科古代文献和现代文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收集、整理,建设本学科的文献数据库,并用现代技术和方法加以认真研究。通过分析、归纳、提炼,形成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点,丰富和完善本学科体系。
  (二)明确界定本学科的内涵、外延,科学划清学科界限,提出本学科下一层次学科分化设置的规范方案和学科整合构想。
  (三)统一规范本学科名词术语,并赋予准确的描述和表达。
  (四)根据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学科在不同层次教学中的教学内容重点和原则要求,提出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建议与方案。
  (五)明确本学科学术发展的目标和3-5个研究方向,以及体现研究方向的系列研究项目,探索适用于本学科学术研究与发展的方法学。
  (六)对本学科现有教材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撰写学术专著。
  (七)应用性学科必须面向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产学研结合,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六、主要措施
  (一)根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要求,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是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区域中医药发展目标,规划本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和每个中医药重点学科,要掌握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学术动态,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凝炼方向,确定建设内容,创新工作机制,有效付诸实施,使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相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纳入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之中,做到统筹协调,重点建设;各中医药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给予倾斜。
  (三)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择优定点,合理布局,原则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组织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四)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共同筹集和投入。国家资助一定额度的建设资金,中医药重点学科点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投入相应的配套经费,并吸收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实现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多元化筹措。同时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效益。利用学科在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发挥示范作用,带动中医药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
  (五)进一步完善机制,实行优胜劣汰。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以5年为周期,要加强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过程的质量监控与阶段考核,引入竞争机制。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展较好,完成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达到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给予滚动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管理不善,未能完成学科建设规划任务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资格。
  (六)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负责对各地申报项目组织评审、确定、中期检查、验收和日常指导、管理等工作。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工作,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同时,应当确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中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管理。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020日 实施日期:20091020日 (中央法规)